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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建总)与被上诉人周红印及原审被告刘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平建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孟军、常辉、被上诉人周红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锋、原审第三人刘保庆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兴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苟永杰及原审被告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玺源新天地(临平创业社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8)陕048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孟军、常辉,被上诉人苟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锋以及原审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刘保庆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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