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建总)与被上诉人周红印及原审被告刘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平建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孟军、常辉、被上诉人周红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锋、原审第三人刘保庆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1-13层。 法定代表人:买亚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男,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原审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
上诉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兴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苟永杰及原审被告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玺源新天地(临平创业社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8)陕048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孟军、常辉,被上诉人苟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锋以及原审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刘保庆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东方加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 法定代表人:颜江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长宝,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东方加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闫红伟、耿毅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西安市曲江新区隆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以西雁南五路以南商通大道以北曲江国际大厦第1幢1单元15层11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乔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愈,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18号鑫龙大厦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桑兴堂,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市曲江新区隆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曲江新
原告:李云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伟,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新,男。 原告李云鹏与被告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柳俊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现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何国平,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斌,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愈,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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