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陕0104民初9240号:张燕与郭广荣,郭西安民间借贷纠纷

2020-06-15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退还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郭西安与原告的丈夫王某某是朋友关系,二被告是父子关系。2016年11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16年11月28日,原告从农业银行转入被告郭广荣账户50万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郭西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从借款至今,两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郭西安、郭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证据一、借条和转账凭证、短信记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收费专用收据。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二被告的要求将借款50万元转入其指定账户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年利率8%,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二、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道办事处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郭西安与郭广荣系父子关系的证明。证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郭西安、郭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原告张燕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4616)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罗夫分理处向被告郭广荣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6916)转入50万元人民币,该账号系郭广荣通过短信向原告提供的。2016年11月30日,郭广荣之父郭西安向原告张燕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燕人民币(转账)五十万元整(500000元),年利率(8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根据庭审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其向郭广荣转账50万元并主张该款项系借款,结合郭广荣之父郭西安所写的借条,该转款可以认定为借款。虽然转款转入郭广荣账户,但被告郭西安出具了借条,视为其对上述借款的债务加入,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借条上所约定的年利率8厘应为年利率0.8%,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应按此约定支付欠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西安、郭广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0.8%支付该欠款自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之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燕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西安、郭广荣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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