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2156号:西安主题商贸有限公司与陈红彪、杨乾民买卖合同纠纷

2020-06-15

       西安主题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052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由陈红彪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视本案基本事实和证据不顾,无视陈红彪在供货明细单上之签字确认及其作为债务人己向上诉人支付部分货款的客观事实,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向其主张支付余款之请求上诉人不服。2016年初经人介绍上诉人于2016年3月22日,4月5日曾先后两次向被上诉人陈虎彪之《万泉现代城》项目工地提供其建筑所需的方木、多层板等系列木质产品。2016年4月12日陈虎彪不仅在上诉人的供货明细单上签字确认而且亦支付了部分货款(10万元)。上列所述事实及上诉人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业已经过2017年3月29日开庭时经双方当庭质证而确认。针对本案事实清楚主张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于2017年5月24日,依其职权追加了杨乾民为被告,而杨乾民在与上诉人毫无相识,且其又始终未出庭参加质证的前提下,判决让其承担支付上诉人货款的责任,而驳回上诉人与陈虎彪之间业已存在之债权债务明确、充分并向其主张支付余款的合法请求。

    陈红彪庭审答辩称,我之前与陈玉明并不认识,当时要货款时是杨乾民让我借10万元给代他支付货款,在条子上签字是证明上诉人已收取了10万元货款。上诉人现在向我要款没有依据。

    杨乾民庭审答辩称,陈洪彪所付给上诉人的10万元,是代我付的。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杨乾民承接万泉现代城项目工地后,叫文昌明干劳务,后经文昌明介绍,由陈玉明任经理的西安主题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木方、层板材料,两次共提供价值239610元材料,由文昌明清点了数量,并写了供货单据,上面写明供货人陈玉明,证明人文昌明,2016年4月5日。此后在原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杨乾民让陈红彪代其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陈红彪在供货单上又写2016年4月12日付壹拾万元整,陈红彪。此后原告多次到万泉现代城项目工地向被告索要下余货款无果后起诉本院。另查明,2016年4月下旬,因种种原因,被告杨乾民所承担项目工程停工,被告杨乾民于2017年元月26日给文昌明柴油版华泰特拉长型车辆一台。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1、此笔买卖合同纠纷,谁是下欠货款承担给付者,原告认为其起诉依据是债权凭证供货单,陈红彪在供货单签写了付10万元及其名字,应由陈红彪承担,但原告所申请证人文昌明在庭审中说明这个工程是被告杨乾民承接的,是被告杨乾民叫他干劳务,他本人才介绍原告提供木方、层板,被告陈红彪申请两名证人证明杨乾民借陈红彪的钱,被告杨乾民也承认是其委托陈红彪给10万元货款,故此笔合同下欠货款承担给付人应为被告杨乾民。2、被告杨乾民所辩称,此笔合同他只认文昌明,并且他已用一辆车顶账给文昌明,并给付文昌明5000元,一切手续全清,理由是否成立。因文昌明所写收条表明,仅是收到一辆车,并未说明顶账的事,落款也是收货人,而文昌明在庭审时也否认以车顶所欠下剩木方的账,辩称是其与杨乾民以前的账,故被告杨乾民此项辩驳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并部分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货款是买受方的法定义务,被告杨乾民在收到原告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履行给付款合同义务,承接工程停工不能成为其拖欠支付货款的理由,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继续履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乾民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西安市主题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所欠货款13961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陈红彪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被告杨乾民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系被上诉人陈虎彪是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上诉人一审所提供的出庭证人文昌明当庭证言可以证实文昌明是由被上诉人杨乾民叫来进行万泉现代城工程劳务施工,工地是由杨乾民负责,当时上诉人索要货款时因杨乾民一直不在工地,陈玉明还在工地住了几天,陈红彪所付10万元货款以及承诺付完货款的时间是受杨乾民的指示,另外,杨乾民庭审确认万泉现代城工程由其承揽的,陈红彪是代他支付货款。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杨乾民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剩余的货款应由杨乾民支付。上诉人主张在付10万元货款之前就与陈红彪电话联系付款事宜,但无证据证明,故陈红彪的付款行为并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与陈红彪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上诉人西安主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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