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强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善于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很好的为委托人处理、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在业务上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等法律纠纷。并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委托人的权益极大化的宗旨,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原告:北京万融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1J346H。 法定代表人:朱帅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涿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7UVBY24。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国立,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赵刚,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现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蓝湖科技发展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诚,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蓝湖科技发展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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